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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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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6日

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4〕6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人数的核定

  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地承包组为单位,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申报被征地人数,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1.被征地人员名单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嘉兴市户籍改革办公室《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户改办〔2008〕2号)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

  2.被征地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被征地村组;(2)属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3)为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的在册农业人口。

  3.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名单须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由征地单位负责筹集。

  四、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审批所需材料

  1. 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一份;

  2.《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

  3.《海盐县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备案名册表》(表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附被征地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4.被征地居民公示确认报告。

  五、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1.基本流程:(1)核定被征地人数;(2)确定被征地人员名单;(3)申报备案;(4)签订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5)结算、缴纳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6)办理参保手续、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兑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征地单位应在每月15号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审批所需的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当月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征地单位、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签订《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样式见附件3)。征地单位如在每月15号后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签订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的签订时间,视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时间。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负责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鉴证、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参保及待遇申领手续、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征地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代理费用,在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中一并予以结算。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地劳动力安置办公室根据所签订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情况,核算分流安置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在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与征地单位签订《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结算书》(样式见附件4)。

  5.征地单位应在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具体限定日期在签订费用结算书时加以明确),将全部费用分别划拨至费用结算书指定的账户。

  6.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实征地单位已缴纳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所需的全部费用后,及时进行基金到账处理,向被征地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按月发放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六、符合享受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申请办理衔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后,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如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审核表

  2.海盐县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备案名册表

  3.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

  4.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费用结算书

   

   

附件1

  盐征社(       )    号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审核表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年月             

(二)批准征收耕地         亩        分

(三)被征地镇(街道)村(社区)名称:                                               

  20     年耕地        亩        分(应扣除荒山、荒地、海涂等非耕地)。

  总农业人口       人,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负担耕地        亩       分

(四)核定被征地居民                       人。(附:人员名单)。

征地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被征地村: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被征地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力社保局各留存一份。

  所在镇(街道)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盐征社(   ) 号

海盐县征收土地办理被征地居民备案名册表

所在村:(章)           所在镇(街道):(章)            征地单位:(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组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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