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筑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坚持“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原则,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意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项目部)对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为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在全县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银行代发支付民工工资制度、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制度,有效根治建筑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顽症。
三、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
(一)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
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建设单位(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其中,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于每月10日前、施工单位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民工工资暂付款分别拨付到工资款专用账户;每月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一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算,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支付工资款过程中,专户资金不足,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
(二)实行银行代发支付民工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农民工工资由商业银行统一代发,除施工初期第一个月外,从第二个月起,每月由项目部根据各班组实际劳务开展情况编制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经建设单位(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银行按工资发放表直接划拨到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工资发放凭证应及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项目工程所在地政府备案。企业须保留工资清单和发放记录,以备检查。
建设单位(业主)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下(以银行打卡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