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兴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海盐县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岗位、组织实施采购行为、履约政府采购验收等职责。同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的内容,全面、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正确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号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环保、绿色、自主品牌、预留份额等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的应报经县财政局批准。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确认书,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