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安置工作,真正实现“同兵役、同待遇”的要求,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标准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政府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其标准:
1.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15年至2017年,分别按退役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90%、100%测算确定,从2018年起,按退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确定。
2.服役2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义务兵经济补助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年起,每服役满1年按退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增发。
3.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在义务兵经济补助的基础上,每服役满1年按退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增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