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十九次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对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月11日
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企业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规范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企业二产、三产类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相关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就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项目申报材料。其中:“一事一议”政策兑现项目报县财政局受理;其余奖励(或补助)的项目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次年一次性组织申报,于次年4月底前由相关企业按上述要求自行申报。
第三章审核
第六条涉及享受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年度“一票否决”企业名单,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企业报送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提交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查。必要时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县财政局采用联合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