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集聚,现将《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
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规范、有序地管理海盐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农业科技孵化主体,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集聚。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科技创业园有关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海盐工程技术中心平台建设海盐县农业科技孵化器,同时为加强管理,经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批准,由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海盐工程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孵化器内从事农业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四条 入驻孵化器的农业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入驻对象及条件:
1.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2.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科技项目入驻孵化器创办农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孵化器孵化:
(1)农业领域高科技人才,主要是回国创业的海外学子,立志创新创业的各界人士;
(2)在盐进行农业创业创新的大学生及农业科技人员,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3)所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技术较成熟,适宜在我县转化及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