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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海盐县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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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大失业帮扶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县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盐政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实施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职工(含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二、缴费办法

  上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做到应保尽保。对已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及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

  三、待遇计算办法

  1.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与个人缴费以前的享受期限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个人缴费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无地居民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其个人缴费后,按无地居民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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