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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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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社会保险监督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设置和运作,保证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委会是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保险社会监督组织。

  第三条监委会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监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监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监督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监委会委员应按照代表性、专业性、适应性原则确定。监委会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并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监委会应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增选委员。

  第六条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责任心强。热爱社保事业,能够以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责任,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二)公平公正。思想作风正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监督职责。

  (三)熟悉政策。熟悉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注重学习。具有较强的学习和调研能力,善于发现、分析问题,并能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有效办法。

  (五)善于协调。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善于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有效促进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第七条监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在任职期间不能继续担任委员工作时,可以解除委员资格;每届任期内,新增委员由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增补委员提名,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九条监委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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