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沈雪平代表:
您在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申请海盐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户口条件调整” 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我县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二元结构,不再分农村和城镇户口,统一为家庭户,因此无法从户口簿信息中区分申请家庭原户籍性质。为严格执行部委及省市政策,明确保障群体范围,2012年6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满3年(含)以上,且户籍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同时要求申请人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在上级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范围的情况下,如目前对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户籍条件进行修改,将涉及到保障对象范围大幅扩面等一系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