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3]218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8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职业资格(工种)培训,促进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办学许可证规定以外培训项目等虚假内容,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等范围内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招生办班,并接受办班事中抽查,学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办班前应向县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开班组织培训。未经申报批准的培训办班项目,或批准的培训办班项目擅自转给其他机构举办的,不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培训机构不得有偿介绍学员转到其他机构培训。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审核学员报名材料,建立学员档案,并结合学员所学职业(工种),组织培训合格的学员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为学员培训考核和申请补助做好服务。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开展教学活动,做好学员培训签到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安全。切实建立并完善与学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专业化水平。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培训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送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