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三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三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以“确权、赋权、活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配套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以下简称农村“三权”金融产品),由政府设立的农村“三权”金融产品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条基金定位:实现农民财产权利,拓展创业融资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四条基金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参与农村“三权”金融产品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用于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户权益保障以及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损失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基金的原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六条基金的筹集渠道:
1.上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
2.县财政配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
3.基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其它社会资金及其他团体组织的投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成立基金管理小组,由县农经局(农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相关职责。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协调和监管,审核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有关事项。
各成员单位:县农经局(农办)负责基金运行管理,为基金管理的主体;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监管;县金融办、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负责农村“三权”金融产品的业务指导。
基金管理使用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基金管理小组一般每半年审核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