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现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3〕13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二、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会商。合同内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五)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六)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