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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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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管理的要求,现将《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镇(街道、开发区)及履行政府有关职能的县级国有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零星工程项目,是指单项预算价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单项预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按其他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对零星工程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零星工程的范围

   

  第四条  零星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

  (二)室外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

  (三)单位室外绿化工程;

  第五条  零星工程单项预算价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定点采购企业协商,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实际采购价。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定点采购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零星工程定点采购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企业确定后,有效期为二年,如定点采购企业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经县财政局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定点采购企业的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与中标的定点采购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标的定点采购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发文公告。各采购单位在定点采购期限内,根据工程需要和定点采购企业的情况在定点采购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定点采购的程序

   

  第十条  定点采购的价格或优惠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或在最低优惠率上与定点采购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实际采购价,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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