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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创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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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网络创业,根据《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浙人社发〔2015〕110号)、《嘉兴市网络创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6〕117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盐政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海盐县范围内并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经营网店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地户籍的创业者。

  申请认定时已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在校生除外)。

  已创办创业实体或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并进行工商注册或入驻我县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管理公司)的。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不低于96%。

  (三)申请认定时月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学历证书、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的相关材料,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海盐县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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