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机关各科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投诉请求之间的边界,根据县信访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盐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制定了《海盐县财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
海盐县财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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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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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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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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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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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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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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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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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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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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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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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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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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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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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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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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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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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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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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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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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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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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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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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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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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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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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影响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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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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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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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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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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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权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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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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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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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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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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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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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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