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等规定,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有土地出让决策机制制度
(一)健全土地出让计划管理,建立土地出让会商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需求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每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出让计划并严格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二)健全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县国有土地出让决策工作机构成员部门参与土地出让协调决策,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
(三)健全土地出让定价机制。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及低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经县国有土地出让决策工作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进场交易的形式公开公平交易。
(四)健全海盐县国有土地出让决策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县国有土地出让决策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由发改、经信、商务、国土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本地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对“两高一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规划布局需调整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从源头上严把用地准入门槛。
(二)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切实把握供地导向。认真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联合发布的《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对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限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方式。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确保供地方式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