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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澉浦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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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民委)、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积极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经镇政府同意,特制订《澉浦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澉浦镇人民政府

                              201611年18

 

 

 

澉浦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氛围,保证澉浦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三)提供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四)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承担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权利义务:

  (一)积极参加各级食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各类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相关活动,了解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各级食安办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应邀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特定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随时可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及时了解对举报的案件处理情况;

  (四)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澉浦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社会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四)社会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五)社会监督员发现自己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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