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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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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切实保障持证新居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供需有度。充分考虑公共资源供给和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实行梯度累进办法,逐步扩大新居民公共服务范围。

  可控有序。不设定分数线,按分排序,指标数额内的新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将资源分配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

  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管理办法,提前公布指标数额,公示拟享受对象,确保整个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素质优先。在积分指标体系中突出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社会表现等素质分值,引导新居民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在海盐县范围内申领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适用本办法。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服务项目确定具体适用对象。

  (二)纳入项目

    包括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和其他公共服务。

  (三)积分指标

    新居民积分指标体系由15个项目组成(详见附件《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受理机构审核后确定积分分值。

  (四)办理程序

  新居民积分管理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操作和动态实施。办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1.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发布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之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

  2.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向受理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3.受理机构在接到新居民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必要时,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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