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FHYD66-2017-0001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百步镇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镇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严格落实。
百步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百步镇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审批程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盐政办发〔2013〕134号文件与盐政办发〔2016〕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百步镇新市镇、城乡一体新社区、村庄保留点内的农民建房,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审批方式和审批流程
(一)审批采用审核方式,即建立农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决策相关议程,切实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各行政村是执行村庄规划和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作用,制定农民建房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商议决策,推进村庄有序建设。
(二)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布点规划,严禁规划点外建房,严格禁止撤并村落农房审批和建设。
(三)城镇规划建成区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应按照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进行建设。
(四)审批流程详见附表。
三、农房建设的标准及要求
(一)房屋面积:申请进入新市镇社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申请进入城乡一体新社区、村庄保留点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保留点区域内原庭院占地面积小于0.5亩的按原面积,原庭院占地面积大于0.5亩的缩小至0.5亩,否则不予以审批。
(二)房屋高度: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含三层)以内。新市镇、城乡一体新社区的农民建房,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3米(自室外地面起算);村庄保留点内的农民建房,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5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三)后退距离:村民住宅退让主次道路。村民住宅入口外围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应不小于3米,后退距离应符合现场具体情况,可根据道路等级、村落位置等情况适当调整。
(四)地下室:农房建设涉及地下室的,地下室范围不得超过建筑投影,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五)建筑结构设计须由正规设计院设计完成,或使用住建局提供的通用图集,住宅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六)具体技术参数参照《海盐县农民建房技术规范》和《百步镇农民建房施工相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先拆后建原则,杜绝“一户多宅”。
五、承担农房建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施工队伍承担的业务范围按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执行。
六、建立并完善农房建设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村建办牵头),即:建筑放样到场(各村放样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向村建办报备)、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需经村建办、国土所、综合执法中队及村民委等单位责任人共同到场签字,并拍摄照片存档。施工过程中涉及四邻利益、图纸变更,必须出具建房村民四邻同意意见和所在村民委同意意见。未经村建办、国土所、综合执法中队及村民委实地放样,不得开工建设。擅自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各行政村国土村建分管人员作为农房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农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上报。强化考核监管,将农房建设的管理纳入各行政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建房管控重点考核,防止发生对农民违章建房不制止,不上报等情况。
八、村建中心,国土所,两新,执法中队应按照职责,做好农房管理工作的指导。严格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提高用地面积等违法行为。
九、各村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取得机制,鼓励引导腾退宅基地。
十、实行农民建房一户一档制,对档案资料集中管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3月16日起执行。
附件:1.百步镇农民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2.百步镇农民建房施工相关规定
3.百步镇新社区安置点建房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