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派出所: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新居民基础信息工作,确保信息质量,根据《关于提高新居民基础信息质量的意见》(嘉新领办〔20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基础信息工作的紧急通知》(嘉新居民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新居民基础信息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落实基础信息全采录。
针对有些系统数据项不符合规定、信息填写不全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填写说明》(见附件)的具体要求,全面、准确采集录入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实,力争新居民登记率和基础信息准确率均达到100%。在采集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等基本数据项时,应当要求新居民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要由公安派出所通过公安常住人口系统查询,并由公安派出所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落实信息现场查验。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基础信息管理责任,认真排查、仔细核实、落地查人,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信息平台内每条新居民人员信息要逐一进行实地核对,仍原地实际居住的要继续保留,实际没有居住要及时注销,确保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确保信息精细准确。要转变“重登记、轻注销(手工注销)”的观念,高度重视手工注销工作,采取滚动上门检查、通讯联络、关系人问询等多种比对措施,及时注销离开人员的登记信息,切实改变大量信息靠有效期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的状况,切实提高手工注销比例。同时要注重上门掌握新居民思想动态情况,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确保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
三、落实信息跟踪维护。
针对有些系统信息后期跟踪维护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基础信息采录后的后续更新工作,落实人员对信息进行跟踪维护,对居住在出租房、就业在用人单位的新居民必须关联。有些不符合的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后台比对后会进行提示。信息录入员应定期登陆公安网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提示”栏目的“公安部身份核验结果”功能,对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数据项不符合或查无此人的信息进行核实,采取维护措施及时予以更正。
四、落实信息质量倒查。
移动终端采取实名采录的方式,明确采录人员和职责,录入信息前要核对信息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录入信息后要校对并做好纠错工作,切实提高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各所要加大日常自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要举一反三,从严从实抓好。县局选择数据变动较大或异常的镇(街道),开展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查明原因,通报问题,检查结果纳入对镇(街道)平安考核。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盐新居民〔2009〕6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填写说明
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 海盐县公安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填写说明
1.编号:由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流动人口、出租人、随同的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下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栋、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勾选“不详”。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勾选“其他”。
13.居住事由:
(1)务工:指从事采矿、制造、建筑、交通运输等第二产业。
(2)录(聘)用: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等。
(3)投资经商:指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务农: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第一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