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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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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浙江省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水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因群众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等原因或者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应当确定抽查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双随机”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和情况汇报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县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尝试增加随机抽查事项,经对外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23)。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但已纳入上级监管的原则上不重复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本部门所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已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水政监察证的工作人员。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掌握列入本部门抽查清单的每个事项的抽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明确“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领域和以往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抽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取随机摇号或“抓阄”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抽查工作,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完成。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测等方式,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该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填写抽查检查记录(详见附件4),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市场主体名录库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5. 2017“随机”抽查计划表

 

 

海盐县水利局

20171月23

 

 

附件1:海盐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1-2%

1-2/年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制度、安全投入、职工意外保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示、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要求进行检查;
  

海盐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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