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决定统一设立海盐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海盐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9日
海盐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县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县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海盐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我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县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文化惠民演出、农家书屋建设、图书馆总分馆建设和运行、文化馆总分馆建设和运行、博物馆运行、文物保护和维修、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县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各镇(街道)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县级引导。县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县城区域和各镇(街道)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机制,同时引导镇(街道)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镇(街道)保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积极承担本辖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
(三)突出重点。县级各文化单位和镇(街道)应当根据县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各文化单位和镇(街道)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文化馆总分馆、图书馆总分馆、博物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