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助推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在现有投资便利化各项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机制。
第二条 县政府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县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代办中心),归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县代办中心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具体负责投资项目受理并开展代办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是指县代办中心服务窗口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代办员)全程无偿为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四条 县代办中心从事代办服务的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从县级部门、镇(街道)等单位抽调若干名政治素质好、熟悉经济社会管理、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中层干部组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人为兼职代办员。
第五条“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范围:海盐县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办理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海盐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帮助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县代办中心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
(四)无偿代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项目的服务一律实行免费;
(五)上下联动。建立县、镇(街道)两级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内容:
(一)从投资项目立项、备案、核准、上级报批到开工全过程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二)投资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的实际需要,代办服务内容可延伸和扩大为:
1.企业名称核准、企业注册登记等项目前期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3.投资项目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的需要,自主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
第八条涉及审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上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办理,县代办中心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九条县代办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级区域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代办;
(二)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相关代办工作;
(四)负责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