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公共服务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在民办教育、医疗等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赋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统一的法人属性、公平的竞争环境、同等的法律保护,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公益服务新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协同,激发机制活力。加强准入、扶持和激励等政策统筹,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构建人才流动机制,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用人等自主权,切实解决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面临的人才引进等瓶颈问题,增强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能力。
(二)坚持依法管理,强化公益属性。坚守公益性宗旨,引导民办公益事业走特色专长、服务高端化、机构规模化的发展之路;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途径,促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依法运行、诚实守信、便民惠民,确保公益目标不偏离,依法维护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慎推进。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按照自愿申请、遴选择优,“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登记条件。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医疗等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取得执业资质许可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民办事业单位”),并根据国家建立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赋予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明确登记管辖。原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现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先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注销民办非企业法人,并同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手续。
(三)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学校、医院类民办事业单位,在县财政不负担其日常运行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的前提下,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以下简称“报备员额”)制度。报备员额数按照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用于聘用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纳入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试行报备员额制度后,清理“公编民用”,核销原核定给民办机构的事业编制。
(四)保障用人自主权。以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选人用人自主权为前提,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学校、医院类民办事业单位制定报备员额人员聘用办法,明确招聘条件、范围、程序,报机构编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依据聘用办法实行公开招聘、自主录用,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五)明晰举办方产权。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资产权利、管理职责。各投资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