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7年2月28日
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建设,建立健全智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实行“村(社区)巡查、镇(街道)管理、县统筹”的运作机制。县级监管人员、镇(街道)监管人员以及村级协管人员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默契配合,确保智慧监管体系规范、有效运行。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推进,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人员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对监管对象的检查、巡查等工作。
第二章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协调解决监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对各镇(街道)和各村上传的巡查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对问题情况及时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