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相关表格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5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筑施工排污费征收相关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5〕513号,以下简称《复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施工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城区及各建制镇集镇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一切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城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范围包括:县城城区、县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建制镇的建成区(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所在集镇)。建制镇及规划区以外、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农民自建住宅暂不征收。
二、征收因子
对建筑施工项目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扬尘排污费。
三、征收方法
1、建筑施工噪声,根据《省通知》和《复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7年1月1日始(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的建筑施工项目,按照3元/平方米·全工期计征排污费。
2、施工扬尘,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费计算方法计征排污费。扬尘排污费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四、申报事项
1、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天前,填写《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申报表》请登录海盐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