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卢雪丽委员:
您在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农村老人赡养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全县农村老年人赡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我们今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老年人赡养法制宣传、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我局在收到您的提案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也走访了相关部门和村镇,对全县农村中老年人赡养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办理方向。
一、海盐县农村老年人赡养工作的现状
我县现有老年人口9万多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左右,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赡养问题相对突出的,正如您所说的还是在农村。其原因一是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养老金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中 ;二是当前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子女,子女多了,彼此之间反而容易存在“你不养,我也不养”的相互推诿现象,相互效仿;三是长期的农村习俗,认为赡养老人是做儿子的事情,出嫁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对父母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四是子女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把老人(尤其是生了病的老人)当成一种负担、累赘,漠视了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常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宣传教育下,我县社会正在形成“尊老爱幼”、“关爱老人”、“夕阳红工程”等良好风气和氛围,绝大部分子女尊重老人、关爱老人,弘扬传统美德,履尽赡养义务,但是还是有个别“不孝之子”我行我素,自私自利。近年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和承办的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有22件(指正式立案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不含村镇调解解决的数据),所以,加强对农村老年人赡养,确保他们物质、精神生活,让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确实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程。
二、针对您的建议,结合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一是以法律规范农村老人赡养。我国对老年人赡养问题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有《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赡养人的身份及义务:即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办理老年人赡养纠纷法律援助案件时,要结合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让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白:不赡养老人,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还触犯了法律,情节较轻者构成违法,情节严重者还会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二是以伦理道德进行规劝。在处理赡养纠纷过程中,不到万不得已,尽量选择和解,以避免彻底的感情伤害,以免今后的尴尬相处。要引导当事人明白一个道理,即赡养人的配偶(媳妇和女婿)不是“局外人”,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所有案件中,老人所有子女(无论在家的儿子还是出嫁的女儿)均列入赡养义务人(即被告),同时要对赡养人的配偶(媳妇和女婿)做好思想工作,倡导和鼓励他们自觉、主动地协助赡养人去关心老人,照顾老人。按照现有法律,虽然不能把媳妇和女婿(即赡养人的配偶)列为法定赡养人,但在承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从道德层面加以规劝、引导和倡导“配偶同尽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