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39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一)支持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行政机关要尊重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二)配合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诉权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精神,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健全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
三、认真做好被诉行政行为答辩举证工作
行政机关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院。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与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涉诉行政行为虽以县政府名义,但实际工作由具体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完成的,可以由该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范围,包括该机关所有涉诉的行政案件。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案件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庭: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而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得到法院许可,并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2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执业律师出庭。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80%。
五、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认真配合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积极提出应诉意见。
(二)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对于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要求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