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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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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今年我县继续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户进行补贴,切实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现就我县做好2017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土地流转等合法手续取得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民。下列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标准

  1.享受补贴耕地面积的确认: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民(国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国有、集体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需提供相应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采用普惠制补贴,上报享受补贴的面积以2017年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为准。

  2.补贴标准依据上级下达补助额度及全县核实补贴面积确定。

  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取消该主体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三、操作流程

  (一)补贴面积实行村级汇总统计上报,村(社区,下同)委会负责本村补贴基础数据采集(附件1)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按要求制作补贴清册(附件2)和补贴面积审核汇总表(附件3),经具体经办人、村领导签字盖村委会公章后将附表23上报镇(街道)政府。鼓励通过组建粮食合作社联合社上报核实补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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