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及时调整、修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业管理政策依据,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2017年6月前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县公路管理段、县港航管理处(县地方海事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7年6月前(包括6月份)制定的、作为行业管理政策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予以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重点清理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县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试行、暂行时间超过2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其它应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后,对期内发布的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开。
三、清理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清理,由相关单位及科室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二)县公路段、县港航管理处(县地方海事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县交通运输局。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明确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清理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对于县交通运输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单位和局责任科室提出清理意见,经单位或负责人审核后于9月12日报局法制科进行梳理汇总。
(二)对于县公路管理段、县港航管理处(县地方海事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在2017年9月12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法制科。
各单位在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时,应附带提供规范性文件保留、失效、废止、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各执法主体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盐县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2.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