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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2017年“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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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17年“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2017年“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的战略部署,不断改善我县城乡生态环境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2017年“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办法。

  一、镇(街道)“五水共治”、“三改一拆”重点工作考核奖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五水共治”工作考核主要内容由水环境质量、剿灭劣Ⅴ类水、河长制及长效管理、剿劣重点工程、“五水共治”其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完成情况、其他工作和加、扣分项组成,基本分50分;“三改一拆”工作考核主要内容由“三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违法建筑拆除任务完成情况、创建“无违建镇(街道)”情况、专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防违控违长效机制及执行情况和加、扣分项组成,基本分50分。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考核工作由县“五水共治”办、县“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

  2.各镇(街道)对照2017年海盐县“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具体考核内容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3.县“五水共治”办、县“三改一拆”办牵头组织召开年终考核会,各评分单位负责专项考核工作并对各镇(街道)评定专项考核分。

  4.县“五水共治”办、“三改一拆”办根据两项工作考核总得分,初步拟定考核等次,经县“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奖项设置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其他镇(街道)的奖励,年终根据完成情况由县委、县政府确定。

  二、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优胜单位奖

  (一)考核对象

  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相关的工作任务。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做好联系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2.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目标、措施、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单位内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加强工作动态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评选办法

  考核设置工作成效、协调指导、动态管理三个打分指标,满分100分。采取镇(街道)评分、县分管领导评分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分相结合的办法(见附件3)。根据得分确定20个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优胜单位奖。本年度中被投诉的部门(单位),并经查实属部门(单位)责任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优秀人员奖

  (一)评选对象

  各镇(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单位)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有关人员。

  (二)评选办法

  经各镇(街道)及县级机关部门(单位)推荐,县领导小组审定,评选20名年度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先进个人,并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表彰。

  四、其它

  (一)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委、县政府视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二)本办法由县“五水共治”办、“三改一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17年度镇(街道)“五水共治”工作考核细则

      2.2017年度镇(街道)“三改一拆”工作考核细则

      3.2017年服务“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优胜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件1

2017年度镇(街道)“五水共治”工作考核细则

  1.水环境质量(13分)

  (1)按河长制断面水质考核结果计分(4分),考核结果60分及以上,按排名计分,第一名得4分,其余名次得分依次递减0.2分;考核结果60分以下,则按分值折算计分。

  (2)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计分(4分),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分别得4分、3.2分、2.4分、0分。

  (3)按镇(街道)、村(社区)镇级以下河道监测点水质考核结果计分(4分),按年度累计平均水质排名计分,第一名得4分,其余名次得分依次递减0.2分;劣Ⅴ类加扣0.2分。

  (4)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1分),达标率75%及以上的,达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沈荡镇、百步镇和于城镇分别得1分、0.9分和0.9分,范围外的镇(街道)均得0.8分;水质达标率低于75%的,均不得分;水质达标率高于75%的适当加分(见加分项)。

  2.剿灭劣Ⅴ类水、河长制及长效管理(12分)

  (1)完成剿灭劣Ⅴ类水任务(4分),出现反弹且未按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河道,每条扣0.1分,扣完为止。

  (2)“四位一体”消灭垃圾河,监管到位(4分),按2017年海盐县农村环卫“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考核结果折算计分。

  (3)落实河长制长效机制(4分),河长巡查到位,切实履行管、治、保责任,做好河长公示牌管护更新工作,确保公示牌信息准确,河长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次扣0.1分,河长牌缺失或信息不准确的发现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3.剿劣重点工程(15分)

  (1)截污纳管工程(4分),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及排水设施普查,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比例计分。

  (2)河道清淤工程(4分),完成农村河沟整治和剿劣清淤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得3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理和河道淤泥资源化利用措施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3)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工程(2分),按农药、化肥减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比例计分。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5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移交工作得1.67分, 完成80%以上得0.83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质量整治工作得1.67分, 完成80%以上得0.83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料移交工作得1.67分, 完成80%以上得0.83分,完成80%以下不得分。

  4.“五水共治”其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完成情况(8分)

  防洪排涝组(5分)、节水组(1分)布置的年度目标任务,按附表考核细则进行计分。保供组(2分)布置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任务的分别得分,未完成则按完成比例计分。

  5.其他工作(2分)

  按暗访督查(0.5分)、整改落实(0.5分)、宣传信息(0.5分)和配合完成县五水共治办布置的工作(0.5分),由县“五水共治”办根据平时开展工作情况打分,单项优秀得0.5分、良好得0.4分、合格得0.3分。

  6.加、扣分项

  (1)当年“五水共治”工作的做法或经验获得省市县领导批示,在全县推广(包括召开现场会),以及列入市对县“双推”活动观摩点的,每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2)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75%的,每增加一个达标月,达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沈荡镇、百步镇和于城镇分别加0.25分、0.2分和0.2分,范围外的镇(街道)均加0.15分。

  (3)被中央级、省级媒体曝光,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每次扣0.5分,未完成整改的扣1分;被市级媒体曝光,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每次扣0.25分,未完成整改的扣0.5分。

  附表

县“五水共治”防洪排涝组、节水组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依据

计分办法

  排涝水(2分)

工程

措施

圩区工程建设(0.4分)

  完成当年度省、市、县要求的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建设管理规范。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得0.2分,未完成同比例扣分;建设期管理规范得0.2分,出现质量、资金、变更等管理不规范问题的,酌情扣分。无圩区镇(街道)的得基本分0.36分。

圩区日常运行维护

(0.4分)

  圩区巡查、管护,确保圩区正常运行。

  编报计划及时,巡查、资金使用等管护到位得0.2分,反之酌情扣分。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无安全事故发生得0.1分,出现安全事故一起扣0.1分。圩区运营物业化得0.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无圩区镇(街道)得基本分0.36分。

圩区标准化创建

(0.4分)

  积极推进圩区标准化创建及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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