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机关各科室,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函〔2017〕24号)和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121号)等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2.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和下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卫生计生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案卷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分为依申请启动执法的记录和依职权启动执法的记录。
第五条 本局及监督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六条本局和监督机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依申请启动执法的记录包括行政许可过程记录、投诉举报处理过程记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记录、行政复议审理的过程记录等,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决定许可或不许可、送达等过程中做好文字记录,依据《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出具相应执法文书。
(二)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投诉举报登记、受理、转办、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通过投诉举报处理文书、执法文书等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在受理、补正、审查、答复、告知、送达等环节,通过网络平台、邮件、书面文书等做好全过程记录。
(四)行政复议审理,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受理(不予受理)、审查(调查)、听证、调解、复议决定、送达等环节,通过书面文书做好全过程记录,采用听证方式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本局和监督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卫生计生执法事项审批书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过程记录、行政强制的过程记录、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记录等,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在立案、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实施强制措施、监督抽检、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等过程中,依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制作执法文书,并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及录入案件信息系统等做好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调查处理环节优先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进行音像记录。组织听证的,除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外,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二)行政强制,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在现场告知、查封、扣押、物品先行处理、解除强制措施时,通过执法文书并使用照相机或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进行音像记录,做好全过程记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申请法院执行等过程中,通过执法文书等做好全过程记录,也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等做好全过程记录。
(三)调查和监督检查,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调查和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
2. 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3. 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决定书等文字记录;对现场证据实施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文字记录;
4. 采集样品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5. 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监督检查的,应书面记录具体情况,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在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中应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