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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6〕19号)精神,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制定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的通知》(盐府法发〔2017〕1号)要求,制定了《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现予以公布,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29日
附件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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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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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 结算价款 争议调解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政府规章 |
县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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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合同 争议调解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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