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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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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围绕省、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以改善法治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为重点,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我县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确保同类情形同等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流程、时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原则,除涉及法定不公开事由以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明确执法主体权限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和明确,同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县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的人员、单位,严禁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规范委托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县法制办备案。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

  三、规范执法行为过程

  (一)坚持受案、立案登记。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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