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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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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立足县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海盐、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农办)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地税局)、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县国土、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9月底,全面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造纸等4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4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

  (三)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和整合优化,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农用地(以耕地为主)方面,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国土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经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省控以上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实现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县耕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农办)等部门参与。〕

  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省控以上风险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县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建立“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全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数据库、农经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县、镇(街道)两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全省管理平台对接。研究建立符合县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农办)、县商务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和管控措施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按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我县农用地(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并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别及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县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县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农办)等部门参与。〕

  (二)认真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控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污染源阻控隔离带、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落实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市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于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逐年抓好落实。〔县农经局(农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合理确定污染土地用途

  (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严重污染土地,严禁纳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成耕地。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纳入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城投集团等部门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2017年底前,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土地评估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参与。〕

  四、加大未利用地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

  (一)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服务功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农办)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属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经局(农办)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从源头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一)强化土壤环境空间布局管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按照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农办)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监管。

  1.加大重点工业企业监管力度。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明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生产中的有害物质控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严格把关项目审批,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落实电镀集聚区等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工业固废规范化处理处置。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结合“五废共治”,积极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加快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填埋等项目建设,基本实现全县工业固废“自产自销”。加强工业固废堆放场所管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

  4.加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力度。到2020年底,全县主要工业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有较大提升,基本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到2017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五化”(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建设,努力把我县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

  县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密切配合,督促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小箱”进“大箱”。到2020年底,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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