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制定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的通知》(盐府法发〔2017〕1号)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我局在行政调解中的权力义务内容及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经梳理,现将《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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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行政调解 职责名称 |
具体行政调解权力义务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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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 损害赔偿 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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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体废物 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36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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