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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武原新区农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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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武原新区农房拆迁与补偿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

  2018年2月25日

武原新区农房拆迁与补偿办法

  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原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武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

  二、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其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其中批准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结合海盐县农(居)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批准建设的建筑层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一)住宅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评估补偿,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武原街道农民建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确定安置基准面积。

  (二)住畜混建

  住宅与畜舍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其中符合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的占地面积和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作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三)在建房、未建房

  在发布拆迁公告前已批准的在建房,被拆迁人拆迁时可作如下选择:

  1.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原有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交错。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拆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和各项奖励。在审批有效期限内,对被拆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给予退还。

  三、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畜舍

  以有效的农村村民畜牧生产建房用地批准件及相关证件,进行核定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建造或加层的建筑面积,均作违法建筑处理。

  (二)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的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其高度不同,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三)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结合剩余批准的使用年限和成新进行评估补偿,不注明使用年限的按2年计。

  (四)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新建围墙(围护)不予补偿。

  四、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

  各类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县拆违政策处理,拆迁费用和残值处理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五、被拆迁房屋

  拆迁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给予经济补偿。拆迁房屋残值按拆迁房屋及地面构筑物评估总价的10%作价结算给被拆迁户,拆迁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六、被拆迁人的认定

  武原新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街道、村书面证明,由农房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房屋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不作计户标准,以实有基准面积合并至被拆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

  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拆迁人分户的依据。

  农民私房交易,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为合法交易。农民私房私下交易,不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作非法交易,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七、拆迁中涉及人口的计算规定

  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各类补助费涉及人口计算时,作如下规定:

  (一)非农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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