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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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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均需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二、2018年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我县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不含智能化安装等非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四、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全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县实际,作适当调整,确定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人寿保险服务,以及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类和其他服务类项目(PPP项目除外)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五、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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