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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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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以农用地及其周边地块土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为支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与修复,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新机制,全力推动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和土壤环境质量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20年底,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级别,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建立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壤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完成嘉兴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对5万亩以上灌溉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以及标准化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摸清农用地环境质量现状

  1.开展农用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造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4个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以下称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周边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年底前,结合《海盐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及后续公布的名单,完成农用地周边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并开展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依此排查潜在污染源,摸清潜在的点源污染对周边农用地造成的影响,并确认农用地重点调查区域。 (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其中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农艺措施、化肥农药使用等农业生产情况和农业面源污染信息,国土部门负责理清农用地分布、面积、集中连片情况、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等土地空间分布信息,水利部门负责查清灌溉水情况。每隔10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污染农用地

  1.划定农用地和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将基本农田、果园、茶园和林地等农用地划定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分类清单,每5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果园、茶园和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经局配合)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2020年,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重污染企业。自2020年起,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环保局、农经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综合执法局配合)

  3.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自2019年起,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以地块为单位制定并实施轻(中)度污染耕地、园地安全利用措施,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级和嘉兴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县农经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粮食局)配合)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禁止继续种植该产品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食用林地及园地种植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对确实难以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的重度污染农用地,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农用地,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级和嘉兴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环保局备案。(县农经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三)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严格建设用地规划。自2018年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将已备案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2.强化土地供应管理。 自2018年起,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及租赁的前置条件。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人防办)配合)

  3.健全土地转让管理。自2018年起,现有4个重点行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存在风险或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转让。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人防办)配合)

  4.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自2018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状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块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申报主体牵头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用途变更。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配合)

  5.完善土地续期管理。自2018年起,对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牵头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续期;不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续期。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人防办)配合)

  6.严控收回地块风险。自2018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牵头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投集团配合)自2018年起,对确实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已收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发布公告,加强地块环境监测,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配合)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保障农产品安全

  1.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制定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县农经局牵头,县商务局(粮食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财政局(地税局)等配合)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20年底前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县农经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等配合)

  3.将种植结构调整与特色农业发展相结合。在已开展过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区域,要加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及时跟踪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经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配合)

  (五)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依据农用地类型重点管控

  1.加强耕地土壤保护。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有条件区域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技术推广。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经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人防办)等配合)严禁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料及废渣。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4个重点行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经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配合)

  2.加强林地土壤保护。结合海盐县主要林地种类,在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食用农(林)产品禁止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环保型农药、引诱剂等,加大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推广技术力度。(县农经局牵头,县财政局(地税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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