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行政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时,符合立案条件并适宜调解的,由法院立案庭征询行政庭意见后,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化解或者申请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填写《行政争议调解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的,法院立案庭可暂不予登记立案;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
对于进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填写《行政争议调解登记表》,并随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法院行政庭。
第三条 法院行政庭收到立案庭移交材料当日,和县政府法制办共同确定调解案件主办人。调解主办人向涉争议的行政机关发送《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督促涉争议的行政机关确定参加调解的工作人员,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分管领导参加调解。
第四条 涉争议的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中心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把握调解时机,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条 法院行政庭和县政府法制办共同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办人应当充分掌握案情,制定调解方案。
确定调解时间后,应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调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调解。涉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参加调解更有利于争议化解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司法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指派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调解。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调解。
第八条 行政争议调解主要采取当面调解的形式,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九条 行政争议调解一般应在调解中心进行。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方便的地点进行调解。
第十条 调解前,调解主办人应宣布行政调解纪律,告知调解人员的身份并核对当事人。调解主办人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期间,经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同意,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