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盐政发〔2018〕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9日
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规范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海盐县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盐县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用能权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1年),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量的权利。
第四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在我县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总量使用权利,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五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企业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七条由经信局公布企业用能确权配额。企业存量用能指标根据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年作出相应调整;增量申购和超限额收费部分用能计入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不按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调整。
第八条当全县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原则上暂停交易。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新增用能申购:
(一)县经信局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三)企业根据《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的相关要求向县经信局提出购买申请。
(四)县经信局向企业出具《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用能交易缴款单》。
(五)企业在接到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用能交易缴款单》后,10天内完成缴款手续。
(六)企业缴款后,至县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局窗口办理《海盐县用能指标配额证》。
(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海盐县用能指标成交公告》。
第十条新增用能申购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用能指标申购申请书;
(二)县经信局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须有单位授权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额收费:
(一)县经信局会同县统计局核算企业年度用能情况,并向企业发送《企业年度用能情况告知书》。
(二)县经信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企业年度超额用能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公告期满后,县经信局向企业发出《企业年度超额用能收费通知书》。
(四)企业在接到《企业年度超额用能收费通知书》后10天内,完成缴款手续。
(五)企业缴款后,至县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局窗口重新办理《海盐县用能指标配额证》。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海盐县用能指标成交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用能回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