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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学前教育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学前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机制。
一、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
1.建立生均经费制度。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学前教育成本为依据,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实施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从2019年开始,确定我县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最低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6000元/生·年,省二级幼儿园5000元/生·年,省三级幼儿园4000元/生·年,准办园为3500元/生·年。
2.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以县为主”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39号)和《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教〔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大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新增教育经费要继续向学前教育倾斜,着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突出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优化,推动公民办教育的协同发展。从2019年开始,确定我县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500元/生·年;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8000元/生·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将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