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
《海盐县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公安局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1日
海盐县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高耗能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淘汰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7〕3号)以及《嘉兴市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淘汰实施方案》(嘉农经【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南湖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嘉兴”建设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理念,加强源头管理,加快淘汰上道路运输拖拉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助推交通秩序、大气环境、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对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注销登记;
到2019年底,基本淘汰上道路运输拖拉机;
到2020年6月底,全部淘汰上道路运输拖拉机。
三、淘汰补助办法
(一)补助原则
按照“提前报废、差别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依据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时间适当追加补助,鼓励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
(二)补助条件和范围
本方案报废淘汰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俗称变型拖拉机,下同)和小型方向盘拖拉机。申请报废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注册登记,且行驶证注册登记时间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变型拖拉机及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
2.申请报废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基本完整,发动机、底盘等齐全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 非在本县注册登记的;
2. 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4.车辆所有人为财政供养的;
5.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
1.变型拖拉机:提前6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2.0万元(含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提前5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1.6万元,即按照上年标准的80%补助,以此类推(见表1)。
2.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提前3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0.46万元(含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提前2年报废淘汰的,每台补助0.37万元,即按照上年标准的80%补助,以此类推(见表2)。
3.提前报废淘汰的拖拉机,其追加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补助资金申请发放操作办法参照省级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报办法。
四、进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