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9月、10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8〕166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机制的通知》(盐政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经县民政局审核,现就发放2018年9月、10月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
2018年9月、10月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 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发放标准为9月份每人51元、10月份每人48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对象发放标准为9月份每人26元、10月份每人24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 资金渠道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无土居民(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和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和其他有土居民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分别列社保专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科目。
四、 时间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