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2018〕1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市监〔2019〕2号)及1月8日国家十三部委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保健”市场排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成立“保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
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刘根 县局局长
副组长:王伟峰 县局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药械科、食品生产流通科、市场科、企业监管科、网监办、行政许可科、消保科、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市场监管稽查大队、质监稽查大队、物价检查所负责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开展排查工作
充分发挥属地基层综合四个平台作用,围绕重点行业及领域、重点场所及区域、重点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局梳理了相关重点排查点位及责任科室业务分工(附件1)。请各科室依据职责分工,列出排查重点及名单,指导各所(分局)开展排查整治。请各所(分局)组织力量开展排查工作,并在2-5月每月11日和25日前将《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保健”市场乱象整治排查表》(附件1)报送县局稽查大队,稽查大队联系人:沈赢峰,联系电话:15712627877(虚拟网597877)。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1.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各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2.加大对虚假宣传、会销、传销、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等)
3.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广告行为。(法律依据:《广告法》)
4.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5.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价格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价格法》)
请各所(分局)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填写统计表(附件2)。2019年2-6月每月2日前报送《“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统计表(一)》。2-5月每月11日和25日前报送《“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统计表(二)》,2019年4月8日、6月13日前报送本地开展“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单位落实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手机号)报至县局稽查大队,联系人:沈赢峰,联系电话:15712627877(虚拟网597877)。
(三)强化行刑衔接工作
加强行刑联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等难点案件,发挥打传办机制,联合公安力量;对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开展“五进”科普宣传
充分发挥科普宣传功能作用,借力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载体平台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五进”科普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附件1:市场监管排查表
附件2:“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统计表(一)
“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行动统计表(二)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