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镇(街道)村(城)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的要求,落实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结合我县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全面实施分账管理
1.强化工程决策机制。局属各单位要科学决策,严把项目的立项关。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审查,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申请立项,从源头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2.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交通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交通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3.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欠薪的主体责任。
4.实施工程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民工工资比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委托银行通过专户代发民工工资。项目部使用与专户相对应的实名制工资卡和实名制人员信息登记表。项目经理为项目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各方严格按监管协议对民工工资进行专款专用,每月民工工资由监管银行直接发放到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全面落实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严格执行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两条线拨付制度。
5.强化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施工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等网站曝光。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平台信息在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二、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体系
1.规范工程款支付。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防止因工程建设款项不到位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2.全面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在各个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核、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要覆盖90%以上在建项目,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3.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制订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维权信息。
5.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