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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规定,依照相关印章规格和式样,决定刻制并启用“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原“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