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园规范有序发展,构建企业转型发展的新平台,更好地推进海盐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小微企业园发展水平,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化培育平台、聚集发展提供生产制造空间、转型升级提供公共配套服务,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及“两创”中心(以下合称“小微企业园”)。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作为县小微企业园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规模: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达到50亩及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及以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市级高质量小微企业园建设试点占地面积应达到100亩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
2.集约用地:已批项目按批准项目建设;新建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4.配套服务:要有可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产品设计、信息发布与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功能。
5.绿色生态:现有建筑、新建建筑屋顶及墙体要充分利用、发展光伏分布式发电应用项目。中心排污设施统一纳管处理。入驻企业环保手续齐全,环保设施完备,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且不超排污总量。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立足企业需求,明晰总体目标。各镇(街道)要根据园区外企业整合入园,引导特色优势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等目标出发,对小微企业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的原则,统筹规划辖区内未来几年小微企业园的数量、空间布局、实施步骤和具体建设方案等,按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第六条 着眼功能布局,编制发展规划。各镇(街道)做好总体布局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划配套建设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突出行业特点,做好整体设计。各镇(街道)要根据产业特色,完成适合本区域产业特色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布点规划并实施,打造“精品园”、“特色园”、“专业园”。在产业定位上,要体现“专、精、特、新”特点,主导产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入驻企业应符合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排放和低能耗要求,促进产业规范化、集约化、高端化发展。
第八条 支持对标准厂房、老旧工业点、小微企业集聚片区实施改造提升,作为小微企业发展临时过渡点,纳入县级统一备案管理。
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九条 强化基础设施配套。进一步完善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切实加大园区“绿化、洁化、亮化、美化”建设,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仓储物流、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绿化、污水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对行业有特殊要求,如电镀、酸洗、喷漆等环境影响大的工序,应考虑规划集中处理。
第十条 优化功能服务配套。园区应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员工食堂、便利店、公共运动活动场所等生活性配套服务,具备入驻企业所需的生产性服务功能。每个园区应有专业的服务机构,鼓励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园内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法务服务、产品展示等方面的公益性低偿服务及创业支撑。
第十一条 建设数字化园区。探索建立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提升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水平,对园区内人流、物流、能耗、环保、消防和生产安全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高效管理,实时、直观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快园区企业上云和数字化建设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应用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云应用软件,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接入行业工业互联网。加快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闲置厂房的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闲置厂房登记与使用核销登记信息台帐。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严把准入门槛。根据《海盐县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关于实行工业等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约定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设立小微企业园准入门槛,禁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入驻,禁止“低散乱”企业入园,全面实行合约式管理,对入园企业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产出水平、节能减排等作出明确规定。每个园区须明确产业定位,主导及关联产业企业集聚符合基本条件要求,鼓励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优先入园,原则上各小微企业园内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准入审查前置。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凡进入小微企业园内的企业(项目)需由属地政府组织联审,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标准,优先保障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管理方在未获得属地政府对引进企业(项目)进行审查准入前,不得与拟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企业租期未满但不愿再租赁时,不得将厂房进行转租,需将厂房交还出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