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49号)文件精神,对《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盐交〔2018〕22号文)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30 日
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局属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完善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县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小型工程包括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及养护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建立县交通运输系统小型工程招投标工作统一平台,成立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招投标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建设规划科行使办公室职责,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局小型工程招投标工作统一平台上组织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同类型小型工程,经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建立企业候选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小型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小型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其他特殊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指导县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工作;
(二)研究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标办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已经达到实施招标活动的条件,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