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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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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海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秀水路东、实验小学南侧,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桥港,北至出海河,除保留的二三小区、农机监理站、金三阁小区、西姚新村、金汇智博广场、富亭村南侧廉租房、汇景苑及南侧6幢自建房外,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三、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搬迁期限: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现场办公地点: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联系电话:86010256、86010816。监督举报电话:86038363。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场办公点与征收实施单位,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摸底调查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城南片区(金三阁地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东至秀水路东、实验小学南侧,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桥港,北至出海河,除保留的二三小区、农机监理站、金三阁小区、西姚新村、金汇智博广场、富亭村南侧廉租房、汇景苑及南侧6幢自建房外,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总户数89户、总建筑面积约7850平方米。

三、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搬迁期限: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08号

(百尺路、枣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原残联办公楼)

联系电话:86010256、86010816。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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